一、员工跟投的注意要点
(一)适当性义务的豁免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视为合格投资者。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实操中对应的投资者相关的文件如下,员工跟投的可以豁免:
(1) 投资者信息表
(2)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3) 风险调查问卷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 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7) 冷静期回访确认函
(8) 回访确认函
此外,如符合跟投的员工如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还可以豁免录音录像。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员工跟投的方式及优劣
1、方式一:直接跟投
此种安排的优势在于:
(1)员工作为投资者在基金层面享有LP的相关权利,直接享受基金的收益和回报;
(2)基金架构简单明了,有利于基金备案通过。
劣势在于:
(1)若发生员工人事变动,管理人会要求员工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或者要求其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若员工选择转让基金份额,管理人须寻找适格的受让方,且须安排基金份额转让事宜、频繁进行工商变更等;
(2)如果基金中跟投员工过多,可能会存在占用外部投资人数量和认购额度的情况;基金产品中自然人较多,也会影响基金募资及投资效果。
2、方式二:间接跟投
此种安排的优势在于:
(1)跟投人员离职或变动,可以直接在跟投平台公司层面进行调整;
(2)如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可以利用税收洼地的优惠政策;
(3)有利于管理人直接把控员工跟投的比例和规模。
劣势在于:
(1)如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公司形式,税负较高;
(2)监管政策趋严,员工持股平台采用公司形式也需满足单笔投资不低于100万的要求;
二、中基协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员工跟投常见的问答
问题一:员工跟投的认定方法?员工跟投是否能存在于二级投资者中?
答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认定为员工跟投。管理人分支机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管理人子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员工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跟投。
员工跟投可以存在于二级投资者当中。
问题二: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能否进行员工跟投?
答案:管理人的风控负责人作为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可以进行员工跟投。
问题三:管理人的兼职员工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
答案:若该员工为符合《登记备案办法》要求的管理人兼职高管,与管理人签署劳动合同、近期由管理人发放连续六个月及以上的工资,该员工将被认定为在实际在管理人处履职,进而认定其为员工跟投。
问题四:退休返聘人员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管理人的股东能否视为员工进行跟投?
答案:根据《备案指引第1号》第四条第三款、《备案指引第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未直接与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
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反之,不能视为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按普通投资者认定。
问题五:私募基金投资者中涉及员工跟投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案:投资者涉及员工跟投且金额低于100万元的,备案时需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
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可按要求提交劳务合同和近6个月的工资流水,退休返聘员工还应当提交退休证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要求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委派文件等材料;
如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代缴方应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
如跟投员工为在AMBERS系统登记的兼职高管,无法上传社保缴纳证明,应上传与管理人签署的劳动合同和由管理人发放的近6个月工资流水。
问题六:私募管理人跟投员工是否需要签署风险揭示书和问卷调查?
答案: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豁免提供如下材料:
(1)风险调查问卷
(2)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3) 投资者信息表
(4) 投资者及产品风险匹配告知书
(5)风险揭示书
(6) 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
(7) 24小时冷静期及冷静期回访
问题七:私募管理人跟投员工需不需要录音或录像(双录)?
答案:如果该跟投员工为普通投资者,需要录音或录像;如跟投员工为专业投资者,则可以豁免双录。
问题八:员工跟投能否设置AB类份额?对于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是否有限制?
答案:基金设置不同类别份额的,基金合同中需约定不同类别份额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要具体、清晰、可执行。对于员工跟投在基金中的占比和金额没有限制。
问题九: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答案:根据基金合同自行约定是否向跟投员工收取管理费。
问题十:员工跟投平台是否可以备案成基金?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员工跟投平台不属于私募基金备案范围。
问题十一:私募基金投资者中含员工跟投,跟投员工能否减资或转让基金份额?
答案: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完成后,投资者不得赎回或者退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述赎回或者退出:(1)基金封闭运作期间的分红;(2)进行基金份额转让;(3)投资者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4)对有违约或者法定情形的投资者除名、替换或者退出;(5)退出投资项目减资;(6)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跟投应当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