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基金行业中,托管机构的角色引发了广泛讨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所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这意味着每只私募基金都必须设立募集监督机构。虽然在实际操作中,募集监督常常与托管服务相结合,二者的概念却不应混淆:私募基金可以在没有托管机构的情况下运营,但必须拥有募集监督机构。
在某些情况下,私募基金确实需要托管服务。这些情况包括:1.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2.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3. 政府产业引导基金;4. 不动产投资基金;5.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6. 备案后计划扩募的基金;7. 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产品的管理人,在收到专项法律意见书后申请备案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合同如有托管的约定,必须由指定的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若选择不托管,则需在合同中明确建立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及相关纠纷解决机制。无托管协议的建立就是为了确保这一点。通常情况下,无托管协议应包括基金账户管理方案,以及在风险事件和纠纷出现时的处理预案。
无托管协议需要全体合伙人的签字,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不得单独出具此协议。如果合伙人不愿单独签署无托管协议,也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具体说明。倘若基金选择无托管,必须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清楚说明无托管的相关风险,并且相关安排应明确写入招募说明书中。
对于合伙型股权基金来说,虽然可以选择只进行监督而不设托管,但是,这种选择并不意味着可以忽视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所有的风险提示和协议条款都需遵循监管要求,以保障基金投资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私募基金的托管与监督机制在保障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起着重要作用。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无论是选择托管还是不托管,投资者都应清楚自身的权利与风险,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投资决策。只有在明确的规则和透明的信息下,私募基金市场才能更加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