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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注销新规通知解读

ETF炼金师 | 2025-02-21 19:42:12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向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发布了重要通知,明确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注销的新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全清算所有管理的私募基金后,如果在自清算之日起的12个月内未备案新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机构将及时注销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并进行公示。

  此次通知的发布意在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自身的备案情况。具体而言,若管理人名下的私募基金在过去12个月内已全部清算,且未能及时备案新基金,协会将依据上述法规采取相应措施,注销其管理人资格。这一政策将对私募基金的生存与发展起到促进和规范的作用。

  在与多位私募管理人沟通中了解到,虽然部分管理人收到这一通知,但其名下依然有着较为可观的基金规模在正常运作,因此并不需要过度担忧。然而,尚未发行首只基金的新备案管理人以及在清算后未备案新基金的管理人则应更加重视这一通知的影响。

  为了确保私募基金的健康存续,协会还对证券类管理人设置了存续规模的要求。依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若上一年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0万元,管理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潜在影响及安排。而若日均净值低于500万元,或在连续60个交易日内出现净值低于500万元的情况,管理人应当停止申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信息;若停止申购后,基金净值连续120个交易日仍低于500万元,则需进入清算程序。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日常管理中重视维护基金规模,避免因净值低于规定标准而触发停止申购或强制清算的风险。在管理人新备案基金时,过往是否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以及其是否具备持续正常展业的能力,往往会成为关键考量因素。

  对于名下未有基金的管理人,建议进行自查,确保具备充足的展业条件。在整改完毕后,及时根据展业计划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已无展业计划的机构,则应当主动注销管理人资质,以免影响团队高管的履历背景。整体来看,遵循监管要求、保持良好运作,将有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