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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任职与兼职新规解读

ETF炼金师 | 2025-02-26 00:09:15

  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实施,私募基金行业面临一系列新的从业人员任职与兼职规定。这些新规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升行业的合规性和透明度。以下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行业从业者更好地理解新规的要点及其影响。

  一、私募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

  根据新规,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需配置五名专职员工。其中,专职员工包括与私募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机构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等。值得注意的是,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在实际操作中,私募机构至少需具备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兼任投资负责人、合规风控负责人、普通投资员工、财务人员和行政人员等岗位。需强调的是,财务人员并非私募机构的必设岗位,管理人可从其他岗位中安排员工担任此职。

  二、从业资格要求

  新规发布后,原有的《登记须知》已被废止,然而,基金从业人员仍需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中从事基金业务的人员,包括基金销售、研究分析、投资管理等,都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具体而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高管、合规风控负责人及投资负责人等均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为此,私募管理机构应确保员工在报考时关注具体职位所认可的科目种类,并通过相关科目考核。

  三、私募从业人员的兼职规范

  新规对从业人员的兼职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首先,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需要合理,且不得在非关联机构和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此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在营利性机构兼职。

  一些特定情形不视为兼职,包括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或者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中任职等。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应尽可能清退不必要的兼职情形,以减少合规风险。

  四、法定代表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的兼职规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代表人的兼职较为常见,但依然需通过中基协的审核。对于合规风控负责人而言,其兼职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得从事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

  五、投资负责人的兼职及跟投规定

  虽然投资负责人理论上可以兼职,但建议尽量避免,以防影响其在投资管理上的精力投入。此外,私募机构员工进行跟投时,若为兼职员工,仍可突破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跟投金额可低于100万。但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总之,新的登记备案规定将对私募机构从业人员的任职与兼职提出更高的要求,私募管理人必须提高对合规展业的重视,确保从业人员严格遵循新规,以维护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