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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责令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改正激励奖金制度

ETF炼金师 | 2025-02-28 00:23:18

  近年来,私募基金行业面临着越来越严格的监管,尤其是在激励奖金的管理上。随着金融行业风险的潜在暴露,监管机构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要求。近期,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未建立相应机制,被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警告并责令改正。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监管案例、激励奖金递延机制的相关要点及合规建议,以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内部控制和合规性。

  一、监管案例分析

  证监会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不合规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根据证监会的决策,以下几家公司因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而被处以警示或责令改正措施:

  1. 沪证监决〔2022〕293号,针对XX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 杭州XX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受到警示函的处分。

  3. 浙江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被责令改正其内部控制机制。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激励奖金递延机制的建立与实施上存在显著的不足,急需优化相关内控制度,以免受到监管处罚。

  二、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要点

  根据现行法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必须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则暂不适用。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的主要适用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核心业务人员。具体规定如下:

  1. **适用范围**:强调对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岗位人员的激励,且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开始将该机制扩展至大部分业务人员。

  2. **递延支付比例**:激励奖金的递延支付比例最低为40%。例如,银行高管的递延比例至少为50%,这意味着当年的绩效奖金最多只能领取60%。

  3. **递延年限**:通常需要至少递延3年,且延期支付部分需遵循等分原则。

  三、常见争议与解读

  在实施激励奖金递延机制时,常见的争议点包括员工离职后的奖金发放及风险事件对奖金的影响。员工被动离职时,通常需一次性发放相应奖金,而主动离职则一般不予发放递延奖金。然而,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的判决不一,取决于公司内部规定的明确性及合理性。

  若项目发生风险事件,是否有权停发递延奖金也存在争议。相关案例显示,若未能证明高管的失职,公司的停发行为可能遭到法律质疑。用人单位需确保相关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增加其法律效力。

  四、合规建议

  为了帮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完善激励奖金的内控制度,以下几点合规建议值得关注:

  1. **民主程序**:确保在制定绩效薪酬制度时,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告知。

  2. **明确奖金性质**:在薪酬制度中明确绩效递延奖金的性质,防止因奖金性质模糊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3. **支付条件与标准**:将发放前离职、考核不合格、合规风险等特殊事项明确为不予发放递延奖金的条件,并详细规定递延金额与时间。

  4. **追回或取消条件**:为保障金融机构利益,应设定明确的奖金追回或取消条件,防止不当奖金支付。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响应监管要求,完善激励奖金递延机制,以降低法律风险及合规成本。通过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及合规措施,私募管理人可以有效提升经营管理的规范性,进一步维护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