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任职的新规引发了业内人士的热议。协会对投资高管的任职资格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尤其是在相关工作经验的认定上。首先,拟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投资高管,必须具备基金经理或以上职务的经历,且需要有相应的投资业绩。协会对金融机构的定义也提出了明确要求,过去的工作经历需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尤其是投资经理及以上职务的经历才能被认可。
在国资控股企业方面,协会则规定仅认可“地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在此类企业中,投资高管需要实际担任投资管理工作,并对投资负责。地市级的定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来理解,涉及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等多种行政区划。关于县级行政区划的争议,专家建议在没有更清晰的指引前,务必谨慎判断。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人才流转,协会的规定同样不容忽视。在任职期间,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保持正常运作、合规稳健,且在任职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如果曾任职的私募基金在离职后出现了相关违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与任职期间工作无关。
此外,关于法定代表人和负责投资的高管是否需要持股问题,协会目前不强制要求。在新设的私募机构,风控经验的兼任问题也受到了讨论。登记指引中对风控工作的要求并未区分私募证券或私募股权,因此理论上两者可以互通。但实际操作中,业内专家建议在新设私募机构中不进行风控角色的兼任尝试。
在风控人员的职务兼任方面,协会明确规定风控负责人不得兼任投资管理、运营等职务。值得注意的是,合规风控负责人的独立性原则不可忽视,投资委员会的决策过程也需保持透明,风控人员参与的方式应通过独立报告的形式。对于风控负责人的管理资产规模,协会已经开始关注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5000万元。具体案例显示,往往因为过往任职的私募机构管理规模较小而不被认可。
对于在注销的管理人下任职的风控人员,协会根据责任进行区分。若原任职管理人主动注销,则可以入职当合规风控负责人,但需关注原单位的管理规模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记录;若原任职管理人因协会注销,则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担任相关职务。协会的规定日益严格,目的在于提高私募基金行业的整体合规性和透明度。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任职标准将会不断完善,业内人士需时刻关注政策动向,以确保自身的任职资格符合最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