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运作指引》的最新修订,开放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同内容迎来了显著变化。其中,针对申购和赎回的频率及流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根据第七条的要求,开放式私募基金每周只能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每次开放时间不得超过两天。同时,开放日不得因节假日而顺延。此项规定旨在防止因顺延而导致一周内出现两次开放的情况,可能影响基金的流动性。若固定开放日恰逢节假日,必须提前规划,以避免对投资者的影响。
在开放频率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方面,新的指引要求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这一比例直接关系到开放频率,确保基金在流动性受限情况下仍能保持稳定的申购和赎回机制。对于周频开放的基金,若遇节假日,开放日不得跨周顺延,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和基金的运营稳定。
对于不同的申购与赎回频率,建议在设计时应考虑时间的协调性。例如,若基金设定周频申购与月频赎回,则赎回开放日应设计为每月的第一个周一,以避免因选择不当而造成的开放日冲突。此项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在锁定期的要求方面,《运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引导投资者关注基金的长期表现。因此,基金合同应至少设定3个月的份额锁定期。此项锁定期也适用于跟投的管理人及其员工,锁定期不得少于6个月,以确保管理层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
针对外部委托人,锁定期要求可分为“硬锁”和“软锁”,分别设定不少于3个月的锁定期或与持有期挂钩的赎回费用。若设定赎回费用,应根据持有时间设定阶梯费用,鼓励长期投资。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资产,不得减免,确保资金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此外,关于合同变更设置的临时开放日,管理人仅可减免持有基金份额超过3个月的锁定期。若外部委托人在变更事项中不同意,且其持有的份额时间低于3个月,则无法豁免锁定期。这一条款的设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因频繁的合同变更而对基金的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
在主从基金的投资层面,建议主基金与从基金的锁定期设置应保持一致,可能需要设定“硬锁”或“软锁”,以匹配流动性的管理。主基金的锁定期应小于等于从基金的锁定期,以确保投资者在不同层级的投资能够实现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总之,《运作指引》的修订为私募基金的合同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确保了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同时,也为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