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基协针对私募基金合规性进行了热点问答,涉及多个核心问题。首先,关于《投资者适当性指引》与《募集行为办法》中提到的“回访”概念,二者存在明显差异。前者强调的是对普通投资者的持续性定期回访,而后者的“回访”则是指在投资冷静期满后的回访。
在管理费的收取方面,问答中明确指出,管理费应从基金财产中计提,而不能直接向有限合伙人(LP)收取。依据《基金法》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等获得的收益,应归入基金财产。因此,建议管理人遵循这一规定,从基金财产中收取管理费。
对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的要求也进行了说明。根据《募集行为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风险揭示后,需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或收入证明文件。这一环节是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重要措施。
关于投资冷静期的设定,问答中指出,基金合同应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说明该期限自投资者交纳认购款项后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其他私募基金,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此外,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及模板问题也得到了详细解答。投资者可以通过AMBERS系统下载风险揭示书模板,并须按照《募集行为办法》的要求进行签章确认。这包括自然人投资者在每项声明的段尾签名,机构投资者则需在声明首页、尾页盖章并加盖骑缝章,确保充分的法律效力。
最后,关于电子合同服务协议的签署,问答中指出该协议由基金管理人与电子合同平台服务商签署,以明确电子合同服务的相关合作事宜。这一环节的合规性同样是保障基金合法运营的重要一环。
以上问答为私募基金管理者在合规运营中提供了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操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