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基协发布了关于私募管理人登记备案的新规,明确了对实际控制人的最新要求。这些新规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确保管理人的合规性及透明度。以下是新规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首先,新规中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清晰定义。根据登记备案新规第八十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进一步规定了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三种情况:持股50%以上、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实际控制人由合伙企业认定时,应追溯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最终控制该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自然人。
其次,关于出资及架构要求,实际控制人必须使用合法自有资金进行出资,不得使用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此外,新的规定禁止存在循环出资、交叉持股或过于复杂的股权架构。中基协指出,复杂的股权架构将导致申请登记的风险,管理人应确保股权结构简洁明了,最好不超过两层嵌套。
新规中还特别强调了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25%,但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授权机构设立的私募管理人除外。此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与出资结构必须真实、合法,任何形式的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都将受到严格的监管。
在从业经验方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需具备相关的行业经验。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在金融机构、政府企业或受监管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从事过相关工作,并拥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要求类似,确保控制人具备必要的投资管理能力及经验。
新规还设定了诚信要求,规定有严重违规行为的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包括因贪污、渎职等罪行被判刑,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在职期间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等情形。
此外,对于涉及再次登记的实际控制人,如在过去因虚假信息或重大违法行为被终止登记,必须在超过三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登记。这一规定旨在对失信行为施加惩戒,防止相关人员再次进入行业。
通过这些新规的出台,中基协希望加强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严格遵守新规,确保其实际控制人及出资结构的透明、合规,以避免在登记与备案过程中遇到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