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谭乐之】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资产”)投资设立阳光恒益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恒益”)的批复,同意阳光资产运用自有资金1000万元全资设立阳光恒益。
金融监管总局对阳光资产提出相关要求:在投资阳光恒益及其后续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完善与阳光恒益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管理等制度,切实防范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应当有效履行股东职责,督促阳光恒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定期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投资管理情况。遇有重大或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履行报告义务。
今年5月,阳光保险集团发布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附属公司阳光资产拟发起设立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阳光恒益)并由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试点基金(暂定名为“阳光和远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终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名称为准),总规模达200亿元,由阳光人寿拟全额认购,资金拟根据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分期缴纳。
公告显示,阳光保险试点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权益类资产、固收资产和现金管理类工具。权益类资产将聚焦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恒生港股通指数成分股、相关指数ETF和指数基金等;固定收益类资产聚焦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等)、债券通用质押式逆回购等;现金管理类工具聚焦现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阳光保险公告称,试点基金专注于长期权益投资,有助于拓展公司资金参与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实现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充分发挥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耐心资本的优势,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长期健康发展;同时,有助于降低权益资产市值波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提升公司投资资本市场的能力。
202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随后,金融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扩大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改革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保险机构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一步加大对资本市场的投资力度。
“为响应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支持资本市场持续稳健发展,公司第一时间提出申请。”阳光保险集团联席CEO、财务负责人、首席投资官彭吉海在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保险机构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事,阳光保险早在中国人寿和新华人寿试点成立保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时就紧密跟踪,结合公司情况做过深入研究。
彭吉海表示,目前,证券私募基金正式进入筹备成立阶段,也是对2025年1月6部门发布《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保险资金天然具有长期稳定的特性,与私募基金追求长期绝对回报的理念契合,能够更好发挥保险资金的优势。阳光保险集团设立和投资证券私募基金,可以发挥公司多年积累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稳健投资经验,通过投资契合保险资金长期投资属性的股票,引导资金流向具有长期增长潜力的优质企业,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结构,促进我国经济长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