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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富投资基金收警示函 管理私募基金未恪尽职守

中国经济网 | 2025-07-21 17:47:00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1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永安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永安基金存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上述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永安财富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恪尽职守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做好信息披露、基金退出和投资者沟通等工作,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