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私募基金行业面临严监管的背景下,私募基金从业者是否可以保留个人股票账户并进行证券投资,成为行业内备受关注的话题。随着对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行为的监管趋严,合规要求的落实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法律合规和实务操作的角度,对私募证券基金从业者的个人炒股行为进行详细解析。
早在2013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就推出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尽管该《指引》主要针对公募基金的从业人员,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并未对私募基金从业者的证券投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且公募基金的合规要求通常高于私募,因此,私募从业者如能符合《指引》中对公募人员的相关要求,其炒股行为亦可被视为合规。
《指引》并未明确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个人炒股,而是建立了一套相应的合规框架。这一框架允许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构建和实施合规制度。与此类似,香港地区的《证券及期货条例》同样没有禁止基金从业人员炒股,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相关合规措施进行了指导,明确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自行制定内部合规制度。由此可见,中基协与香港SFC在私募从业者个人炒股合规问题上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
在了解了私募人员炒股的合规框架后,关键在于如何落实相关要求。为此,私募机构、基金经理及法律合规人员应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在这方面,内控制度文件应包括《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内幕交易防控制度》《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确保私募从业者的炒股行为在申报、登记、审核和处置等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这些文件应在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上传至AMBERS(中基协资产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其次,私募从业者需如实向合规部报告个人及家属的证券账户和持仓情况,并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及时申报炒股交易计划。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关注几个关键时间节点:(1)在入职时,向合规部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的炒股情况;(2)在交易之前,提前向合规部报备交易计划,并获得批准;(3)在持有证券后,原则上应当持有至少三个月,除非在内控制度中另有规定允许缩短持有期限。
第三,对于私募人员所提交的炒股计划,合规部门在审核时应采取灵活的判断标准,而非绝对化的要求。具体而言,个人炒股的标的可与基金产品的成分股重叠,但若个人炒股计划与基金产品重叠,员工应避免在基金产品建仓前买入,以防止利用基金产品的头寸进行个人盈利。此外,如果个人持股在基金产品未减仓的情况下申报卖出,合规负责人需审查其合理性,确保不与基金投资决策产生利益冲突。
最后,关于重叠标的的认定,不应仅限于具体股票,还应考虑同一赛道内表现相似的标的。私募人员在进行个人交易时,需考虑与基金产品相似的标的,以避免潜在的合规风险。
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私募人员进行个人炒股并非不可行。实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合规人员对法律法规及资本市场有深入理解,同时也需要私募从业者在管理基金产品、对待投资者和遵循市场规则方面展现出更高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