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私募基金行业步入强监管阶段,监管机构、投资公司及法律事务所加强了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和未公开信息交易等道德问题的防范措施。在这一背景下,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能否保留个人股票账户并进行证券投资的合规性问题频繁被提及。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早在2013年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虽然该指引主要针对公募基金的从业人员,但基于“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对于私募机构而言,由于相关法律并未对其员工的证券投资行为设定具体规定,公募基金的合规要求相对较为严格,因此,私募人员的炒股行为若符合《指引》中的合规要求,则被认为是合规的。《指引》并未直接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个人炒股,而是提供了一些框架性合规规则,并给予基金管理机构一定的自主权来建立和执行相关合规制度。
在香港地区,《证券及期货条例》也未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个人炒股行为进行禁止,而是通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发布的《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对相关合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规范。具体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应自主界定符合其业务及相关基金投资的投资类别。因此,中国和香港的监管态度在此问题上是一致的。
在明确私募人员是否能够进行个人炒股的前提后,关键在于如何确保其炒股行为符合合规要求。基于《指引》的规范和实务经验,私募机构的法律合规部门应关注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确保对从业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的管理。在此方面,与内控制度相关的文件应包括《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内幕交易防控制度》和《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应涵盖私募人员炒股的申报、登记、审查和处置等环节,并需经过董事会或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并通过中基协的AMBERS系统进行备案。
其次,私募从业人员需要如实向合规部门报告个人及相关方的身份信息、证券账户及持仓情况。在工作期间,私募从业人员还需根据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合规部申报其炒股交易计划。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节点:(一) 入职时如实申报个人及配偶的炒股情况;(二) 在买入或卖出证券之前,需提前按照合规部门要求,向其申报交易计划,确保与基金产品调仓期不重叠;(三) 在符合前述条件下,私募人员持有证券的期限一般应不少于三个月。
第三,合规部门在审核私募员工所报备的炒股计划时,不应采取绝对的审核标准。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核:第一,个人炒股的标的可与基金产品成分股重叠,但若某员工个人计划与基金产品重叠持股,则不宜在基金产品建仓前买入;第二,若该员工个人持股与基金产品重叠,而其计划在基金产品尚未减仓前卖出个人持股,则合规负责人需审查该申报的合理性;第三,关于标的的重叠认定应扩展至同一赛道、涨跌情况高度相仿的股票,以确保合规审核的全面性。
私募人员在遵循合规框架的前提下进行个人炒股不必过于恐慌。这要求合规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资本市场的理解到位,同时也需要私募从业人员积极管理基金产品,公正对待投资者,并对资本市场保持应有的敬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