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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不够格,管理人想“单方清退”?私募清退困局,到底谁说了算

三尺法科技 | 2026-03-25 18:03:10

发现“不合格”,是“退货”那么简单吗?

在私募基金的业务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场景:基金备案完了,钱也投出去了,管理人在后续的合规自查中,或者在基金面临兑付危机时,突然发现当初的部分投资者其实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么是投资金额不足100万,要么是资产证明不符合要求。

此时,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管理人和投资者面前:管理人能否以“你不是合格投资者”为由,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或者强制将投资者的份额“清退”出去?

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没有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它涉及到了行政监管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微妙平衡,也直接关系到管理人的合规红线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一、合格投资者:第一道红线

要搞清楚“清退”的困局,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所谓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其实很清晰: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或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个人)等条件。

这条红线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保护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普通民众,防止他们在不完全了解风险的情况下,踏入高风险的私募投资领域。

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在募资难的背景下,部分管理人为了完成募资任务,采取了“先上车后补票”的方式;也有一些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以低于100万的门槛间接投资。


二、合同无效?法院通常说“不”

当管理人想要“清理门户”时,第一个常用的理由便是主张合同无效。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条路往往走不通。

🔵 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京01民终302号

在这起案件中,曲某投资了50万元于一只私募基金。由于其投资金额不足100万,且是通过孟某代持的方式进行的,显然不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后来,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方主张,因为曲某不是合格投资者,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因此《基金合同》应当无效。

然而,北京一中院并没有支持这一观点。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更是仅仅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因此,违反这些规定并不会直接导致合同无效。法院进一步指出,投资者在明知自己是非合格投资者的情况下,通过代持方式参与投资,损害的是自身利益,并未损害金融秩序与社会公共利益。

同样,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0)京民终114号案件中,法院也再次确认了这一裁判逻辑:即使投资者并非合格投资者,但由于其明知自身情况仍签订合同,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从司法层面看,法院倾向于保护交易稳定。除非管理人采取了欺诈、非法集资等手段,否则仅仅因为投资者“不达标”,法院通常不会认定合同无效,也不会支持管理人单方面“强制清退”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明知故犯,罚单在路上了

虽然法院对合同效力网开一面,但这绝不意味着管理人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如果说司法保护的是“契约精神”,那么监管机构维护的就是“市场秩序”。对于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监管层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零容忍。

🔵 案例:厦门证监局〔2025〕22号、深圳证监局〔2024〕64号

在近期的监管处罚中,厦门证监局对某投资管理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因之一就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未能证明履行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无独有偶,深圳证监局在2024年的一份处罚决定中,明确指出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以及“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进行评估”的违规行为,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这些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向非合格投资者募资,或者未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是高频的违规点。

一旦被查实,管理人面临的不仅是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还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如果这种行为具有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甚至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不能“退货”且要“合规”

这就形成了一个典型的困局:

🔵 投资者角度

如果你当时不够格,现在基金亏了,你想以“我不合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把钱要回来?对不起,法院大概率不支持你。

🔵 管理人角度

如果你当初收了非合格投资者的钱,现在想通过“强制赎回”来规避监管责任?对不起,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你必须按合同办事。如果合同没约定管理人有权单方赎回,你强行操作,就构成了违约。

这种司法审判与行政监管的“错位”,让双方都陷入了尴尬。管理人陷入了两难:继续保留非合格投资者,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强行清退非合格投资者,面临合同违约的风险。


五、面对困局,该如何破局

面对这种“进退维谷”的境地,无论是管理人还是投资者,都需要冷静应对。

🔵 管理人

1、亡羊补牢,完善内控

不要试图在事后强行“纠正”。如果基金仍在运作且未出现亏损,在征得投资者书面同意且不违反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考虑让符合标准的第三方受让该份额。

2、正视风险,积极沟通

在面临兑付危机时,不要以“投资者不合格”为由拒绝兑付或主张合同无效。这不仅无法免除管理人的责任,反而可能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投诉,招致更严厉的监管关注。

3、证据保全

如果当初确实是投资者通过隐瞒资产状况、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购”的,管理人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虽然这不一定能让合同无效,但在面临监管调查时,可以作为主观无恶意的抗辩理由。

🔵 投资者

1、放弃侥幸

不要以为“我不是合格投资者”就是一道护身符。当基金亏损时,以此为由起诉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本金,胜诉的可能性极低。

2、关注管理人行为

如果你的钱是通过“代持”或“拼单”进去的,管理人对此知情,那么在基金出现问题时,你可以关注管理人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如风险测评、回访确认等)。虽然合同有效,但如果管理人存在欺诈或未尽到适当性义务,你依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六、结语

“非合格投资者”的清退困局,本质上是一场法律与监管、效率与安全之间的博弈。

对于管理人而言,最稳妥的策略永远不是事后“清退”,而是事前“严守”。在募资环节就守住“合格投资者”的红线,远比事后花费十倍精力去处理纠纷要划算得多。

对于投资者而言,合规不仅是管理人需要恪守的底线,也是保护自己的铠甲。如果连100万的门槛都需要通过违规操作才能跨过,那么当风险来临时,法律所能提供的保护可能也会变得“不合格”。

毕竟,金融行业的规则,从来不是为了束缚谁,而是为了让所有人都在一个安全的轨道上行驶。


编辑 | 夏叶璐

图片 | 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