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发布的新规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基协)明确了关于私募管理人股东的最新要求。这些要求涵盖了控股股东和主要出资人的资格标准与义务,旨在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行业的管理与运营。以下将对新规的具体内容进行逐步解析。
### 一、中基协对私募股东的定义
根据新规,私募管理人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为控股股东和主要出资人。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若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显著影响股东会决策的股东也可被视为控股股东。主要出资人则需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25%以上的股权或财产份额。
### 二、基本要求
中基协对控股股东与主要出资人设定了几项基本要求:
1. **经验要求**:控股股东需具备至少5年的经营、管理或资产管理相关经验。
2. **业务限制**:控股股东与主要出资人在过去5年内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的业务,且不得在非关联私募管理人任职。
3. **信用记录要求**:股东需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体的诚信信息要求将在后文详细阐述。
### 三、出资及架构要求
根据新规,股东的出资需遵循合法自有资金的原则,禁止使用委托资金或债务资金。以往曾有案例显示,某机构试图通过直系亲属代持股权以规避冲突业务审查,最终导致了中基协中止其私募管理人登记。
此外,股东架构需保持简明清晰,不能有循环出资或交叉持股等复杂情况。新规要求股东架构不得超过两层,若超过,应提供层级设置的合理性说明。复杂的股权架构可能导致登记申请被退回。
### 四、禁止性要求
新规明确禁止以下几类人士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或主要出资人:
- 曾因贪污、贿赂等罪被判刑的。
- 最近三年受到金融管理部门重大处罚的。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未满执行期的。
- 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
- 对曾任公司的破产清算负有责任的高管。
- 其他影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 五、多家管理人的控股股东
对于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必须符合监管规定,确保各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范围合理区分,并建立有效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以避免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
### 六、境外股东的特殊要求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拥有境外股东的情况,至少25%的外资股东需为其所在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金融机构,并且需在过去三年内未受到重大处罚。此外,上市公司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与信息披露程序。
### 七、变更及信息报送
新规规定,控股股东股权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报备,且在变更登记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权,除非符合特定条件。私募管理人需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向协会报告,确保投资者权益不受影响。
通过上述要求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基协旨在通过规范股东结构与管理要求,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与合规性,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