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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非现金资产分配新规解析

ETF炼金师 | 2025-03-01 19:20:41

  202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启动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的试点,旨在增强私募基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这一新规使得私募股权基金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分配给投资者,从而为基金的退出清算提供了新的选择。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监管机构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以优化其营商环境。这包括简化登记备案程序,以及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方面减少检查频次,从而为创业投资基金在合法募资和合规投资上提供便利。此举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以某湖北上市公司为例,假设A基金的募集规模为12000万元,合伙人结构为一名普通合伙人(GP)和两名有限合伙人(LP)。合伙协议规定,优先按出资比例返还实缴出资,并满足LP的年化收益要求,超额收益则按二八原则进行分配。尽管A基金已到期,但仍持有1950万股HYQT股票,因此在清算时,这些股票将被实物分配给合伙人。假设HYQT的股票价格为25.8元/股,根据分配基准日的股票市值,A基金的投资者将在清算过程中获得相应的股票份额。

  此外,股权穿透模式不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分配,也适用于私募基金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根据相关法规,私募基金在清算过程中,可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将新三板公司的股票分配给投资者。这一操作不仅增强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也为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在非上市股份制公司中,股东的股份转让同样受到《公司法》的约束。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然而,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审理涉及股东转让的案件时,可能会考虑转让的数量和付款方式,从而增加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

  在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非现金资产分配的合规性。管理人在进入清算阶段时,应确保交易标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及时履行清算程序,以避免因管理人失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

  在税务合规方面,管理人应根据交易标的的特殊性制定分配方案,并确保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特别是在股票实物分配的情况下,需要关注证券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分配过程的合规性。

  最后,私募基金在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时,还需协调与股票减持规则的关系。根据相关通知,尚未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参与实物分配,而分配后的股票是否需要锁定则取决于投资者获得股票的形式。私募基金在进行实物分配时,应确保遵循信息披露义务,以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私募基金在非现金资产分配方面的新规实施,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和合规性,同时也对私募基金的管理和操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