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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新增1家,就注销10家”!私募告别野蛮生长

耿倩 | 2025-05-23 20:21:16

  图片来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华夏时报记者 耿倩 上海报道

  潮水退去,才能看到谁在裸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官网数据统计,截至5月22日,年内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达483家。其中,“协会注销”和“主动注销”是主要原因。

  当前,私募机构审批呈现“严进宽出”状态。中基协披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最新月报显示,今年前三个月共审批通过了38家私募机构,同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76家。平均下来,每新成立1家私募机构,就会有10家私募管理人注销。

  业内人士表示,中基协自2023年起加强行业监管,清理空壳机构,因此大量不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被注销。而“严进宽出”背后的逻辑正是行业去粗取精,优胜劣汰,最终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483家私募注销登记

  大浪淘沙,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注销登记。

  据中基协官网数据统计,截至5月22日,年内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已达483家。

  从注销原因来看,主要有“主动注销”“依公告注销”“协会注销”“12个月无在管注销”这4个原因。具体分析,共有255家私募管理人因“协会注销”退出,有199家私募管理人因“主动注销”离场,28家私募机构因“12个月无在管注销”退出市场,杭州启钰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这一家机构因“依公告注销”离开。

  可以看到,“协会注销”和“主动注销”成为私募管理人退出行业的主要原因。前海钜阵资本首席投资官龙舫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称,中基协自2023年起加强行业监管,清理空壳机构,大量不符合条件的私募机构被注销。一般来说,“主动注销”指私募机构自身选择退出市场,而“协会注销”则是监管强制私募机构退出市场。

  因“协会注销”的私募机构数量最多。铨景基金基金经理郑彦欣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协会注销”的原因一般是管理人触犯底线、违法违规、失联、长期不按规定报送信息等。“如果私募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如未备案、经营异常、资金挪用等情况,中基协可能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主动注销”则是私募管理人离场的第二大原因。郑彦欣强调,“主动注销”一般是管理人自认为没有持续经营价值,或没有符合最低规模要求的产品存续,自愿申请注销。龙舫补充道,但这种情况下私募机构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投资者同意、无异常经营等。

  从月份来看,今年一月份是私募机构注销最频繁的时间。1月份,市场上有277家私募机构注销;2月份,注销私募管理人数量为24家;3月份,有75家私募离开;4月份,市场上注销的私募管理人数量为76家。

  为何今年一月份私募机构注销最频繁?

  中基协对私募行业的监管趋严是主要原因。龙舫分析,今年中基协强制注销私募机构的数量有所增加。在2025年1月注销的277家私募中,有211家是因为不合规或经营异常被协会强制注销,远超主动注销的数量。特别是1月27日当天,注销私募机构数量达到了212家,这可能与中基协在年初集中清理空壳机构有关。

  不过,私募机构注销时间也存在一定的偶然性。郑彦欣表示,一般选择“主动注销”的私募管理人会有相应的计划,有的机构会在全年结束时再申请注销公司,因此1月份显示的注销私募机构数量就会较多。

  私募“严进宽出”成常态

  中基协披露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显示,当前私募机构审批呈现“严进宽出”状态。2025年1月,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了13家私募机构,中止办理了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277家。2025年2月,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6家私募机构,注销了2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2025年3月,中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通过机构数量19家,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75家。

  根据最新披露数据,截至2025年3月末,全市场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约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4.2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9.97万亿元。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7860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19万家;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管理人6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191家。

  在郑彦欣看来,“严进宽出”背后的逻辑是行业去粗取精,优胜劣汰。他指出,“严进”是从准入门槛源头上对投资者进行保护,避免行业鱼龙混杂,“宽出”是为了让没有能力在市场获利的基金公司尽早出局,也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

  在政策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多项内容提及私募基金。

  在聚焦司法规则完善,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方面,《指导意见》提到,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

  《指导意见》指出,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查明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损失确定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

  《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基金财产或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

  当前,私募基金已经过了“野蛮生长”的阶段,未来行业必将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道路。郑彦欣强调,监管机构将持续淘汰落后产能,让图谋不轨的管理人无处遁形,最终留下负责任的、重视风控的、投资理念正确的、真正能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的基金管理人,这是对广大投资者最直接最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