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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主要股东的重点考量

ETF炼金师 | 2025-03-03 22:06:08

  随着中国全面实施注册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在拟上市企业中的角色愈发重要,尤其是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PE基金通常以财务投资者的身份,选择前景良好的非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旨在通过增值后实现IPO或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并获利。

  在此背景下,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的主要股东需关注多方面的核查要点。首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有明确规定。例如,《公司法》修订版中指出,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主体。此外,《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了控制权的认定标准,包括持股比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影响等。

  近年来,多个由PE基金担任第一大股东的企业成功上市,如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这些案例中,PE基金在IPO审核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关注点包括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及控制权的稳定性。

  具体案例分析显示,康华生物和微电生理的第一大股东为合伙型私募基金,而思瑞浦的第一大股东则是公司型私募基金。部分案例,如思瑞浦和拓荆科技,其股东结构较为分散,未形成绝对控股股东,监管部门对此进行了重点关注。中国证监会特别重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合理性,以及在无控制人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此外,在PE基金作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下,监管机构还需关注是否存在同行竞争的问题。例如,康华生物的主要股东与同行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也成为审核的重点内容。监管方对潜在的同行竞争关系及其对发行人运营的影响予以高度重视,并要求提供详细的说明。

  PE基金在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时,还需考虑监管要求的合规性,比如是否存在规避同业竞争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情形。思瑞浦曾被问询其股东结构与控制权的稳定性,拓荆科技则需说明其股东在过去两年内的持股情况是否曾发生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PE基金出资人的背景及其与发行人管理层及主要客户之间的关系也成为关键考量因素。监管机构可能会对PE基金的结构及其关联性进行深入调查,以确保其合规性。

  尽管当前已有成功的IPO案例,但PE基金作为拟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的特殊结构仍可能在审核过程中引发诸多关注。在未来,监管部门对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合理性、同行竞争的潜在风险、以及企业持续运营的保障措施等问题将持续关注。因此,PE基金在参与拟上市企业之前,需充分掌握监管的重点关注领域,以确保能够顺利通过审核并实现资本的增值。随着中国PE基金市场的发展壮大,私募基金作为上市企业第一大股东的模式将在推动金融资本与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