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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禁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解读

ETF炼金师 | 2025-03-08 19:06:02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编写的《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第2辑),明确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禁止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已查实参与此类投资的党员领导干部,将按违规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处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资设立的基金。该办法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在单只私募投资基金中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且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基金可根据不同的标准细分,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及其他基金份额等,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参与这类投资,但在个人事项填报时需如实申报。

  然而,党员领导干部不被允许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原因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成方式通常为合伙制或公司制,其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等非公开交易资产。投资者不仅成为基金的合伙人或股东,还往往间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这种投资实质上被视为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在实践中,存在党员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获取本地区和本系统非上市公司的重要经营信息,进而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投资协议中指定目标公司,从而间接持有该公司股份。这种行为使得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司上市后可获得股权增值带来的巨额收益。此外,有些党员领导干部还利用职权为自己间接持有公司的经营活动或上市融资提供帮助,甚至某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被利用作为隐藏利益输送的渠道。

  《纪检监察纪法适用研究》指出,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性质属于经商办企业,并且其投资活动的隐蔽性增加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廉洁性面临威胁,可能引发以权谋私和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因此,相关规定需要严格执行,对于已经查实的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给出如下说明: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其他各类机关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和特大型国有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以及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涵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在最近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强调金融领域的乱象与腐败问题仍然存在,监管和治理存在不足。会议要求金融系统提高政治站位,明确使命责任,致力于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促使金融高质量发展助力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