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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托管要求及无托管协议解析

ETF炼金师 | 2025-03-09 21:26:30

  在私募基金的管理过程中,托管机构与募集监督机构常常引发混淆。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的信息。这一条款明确了每只私募基金都需设有募集监督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募集监督机构与托管机构并非同一概念。私募基金可以没有托管机构,但必须设有募集监督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主要适用于特定类型的基金,例如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及不动产投资基金等。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的私募基金在设立时必须指定托管机构:首先,对于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其募集过程必须依赖托管机构来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其次,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及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同样需要托管机构提供监管与资金安全保障。除此之外,任何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基金,备案后的扩募基金,以及在管私募基金全部清算后超过12个月持续无在管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首次备案的产品均需托管。

  在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托管的情况,托管人有责任进行资金的保管与管理。而未选择托管的私募基金,则需在合同中建立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以及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这通常会通过所谓的“无托管协议”来实现,该协议中应详细描述基金账户的管理方案,并制定针对风险事件或纠纷的应对预案和解决措施。

  无托管协议的签署需要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加盖管理人公章,管理人不能单独出具这一协议。如果合伙人不愿意单独签署无托管协议,也可在合伙协议中明确无托管安排的相关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基金采取无托管的安排,必须在风险揭示书中清晰指出无托管带来的相关风险,同时这类信息也必需在招募说明书中做出充分的披露。

  综合来看,私募基金的托管要求不仅关系到资金的安全性,还涉及到合规性与法律责任。在设计私募基金架构时,管理人应充分考虑是否需要托管,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合同与协议,以保障基金及投资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