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记者张玫帅可聪北京报道
日前,深圳证监局发布的《深圳私募基金监管情况通报》(2025年第4期)对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偏离主责主业、损害投资者权益乃至涉及违法犯罪等突出问题进行集中通报,该则通报揭露了部分私募基金公司乱象,有私募通过自媒体卖课,有的做伪金交所的“掮客”,还有的办公场所内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刘春生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部分私募从业者“批八字”“卖课”等行为背离资产管理本质,是合规意识缺失与逐利心态下的违规操作。这类乱象不仅误导投资者、潜藏法律风险,更破坏行业公信力,暴露了部分机构将私募资质异化为敛财工具的问题,反映出行业合规治理的漏洞。
黑崎资本首席战略官陈兴文表示,私募机构数量众多且分散、经营模式复杂,导致监管难度大、资源难以全面覆盖;加之部分投资者对私募产品风险认知不足,易被违规宣传误导,进一步为违规行为提供了生存空间。
刘春生表示,从业者需严守合规底线,聚焦投研与风险控制等主业,以专业能力而非旁门左道获取收益;机构应完善内部合规机制,配合监管穿透式监管,通过“强化合规意识+提升专业能力+监管协同”,从根源上杜绝偏离主业的行为。
荒腔走板的副业
通报详细列举了各类问题。一是做伪金交所的“掮客”。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因增量业务不足,与某房地产企业签署《承销协议》,向多名自然人投资者推介该房企在伪金交所发行的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收取150余万元咨询顾问费。
二是当债券“红娘”,对外提供咨询、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为多家债券发行人提供咨询服务,对接金融机构资金,协助促成债券成交,并收取咨询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签署数十份《融资服务合作协议》《融资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帮助标的企业从该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渠道获得融资,按融资金额一定比例收取融资服务费。
三是变“卖课大师”,对外提供居间服务。某证券类私募机构管理费收入和业绩报酬占公司收入比重极低,主要收入来自实控人通过自媒体销售“投资课程”,以及以关联方或公司名义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推荐客户获取返佣。
四是做新三板“倒爷”坑散户,销售投资标的公司股权。某股权类私募机构管理了两只基金,由于这两只基金持有的新三板股票因摘牌成了“死资产”,一家股权私募“灵机一动”,自己先把股票从原股东手里“零元购”过来,再转手卖给第三方代销机构找来的“接盘侠”散户。所获转让款大部分用于两只基金的分配清算,该管理人获利20余万元。
五是搞资格“挂靠”的灰色生意,协助非公司员工获取基金从业资格。某股权类私募机构将多名非公司员工添加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远程培训系统,完成考核并配合提交认证资料,协助有关人员违规注册基金从业资格,严重扰乱行业秩序。
然而,最荒诞的一幕莫过于私募公司内部混同“算命”人员。据通报,深圳部分私募公司在办公场地内开展无关活动。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4家关联公司混同办公,办公场所未悬挂该管理人招牌或者明显标识,现场存在多名人员从事易经算命、知识付费、修订家谱等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
博瑞私募基金经理吴煊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行业优胜劣汰,资源和利润向行业头部集中,一些小私募很难通过主业来维持经营。
把基金当“提款机”的花式套路
当私募不再专注于投资,在管基金就成了它们“薅羊毛”甚至“割韭菜”的工具。根据通报,部分私募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运作在管基金跟券商勾兑“抬轿子”。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投资经理与某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商定,由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出资承接后者指定的7只城投债,后者向其支付相应报酬。某证券类私募机构与某债券发行人约定,以在管私募基金为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提供流动性支持,该管理人则通过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成本。
二是监守自盗,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顾问费”。某股权类私募机构违反合同约定,以“融资顾问费”“投资顾问费”之名,自行或者通过关联方向在管基金收取大额资金,且未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向投资标的收取咨询服务费,但未纳入基金财产。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与关联方签订服务协议,约定为该关联方发行的理财产品提供咨询服务,并按照认购本金的一定比例收取咨询服务费。该管理人旗下3只基金认购上述理财产品,该管理人收取的咨询服务费未纳入基金财产。
四是高管自肥的“对敲戏法”,也就是运作在管基金与高管自有资金进行“高买低卖”交易。据通报,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募集外部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以显著低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向募集其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私募基金卖出持有的债券,短期内又以高于第三方估值的价格买回。
简单而言,就是用外部投资人资金成立的基金,先把持有的债券以“骨折价”(远低于市场价)卖给用高管自有资金成立的“兄弟基金”;过几天,再以“天价”(远高于市场价)买回来。一来一回,外部投资人的钱,就巧妙地流进了高管的“腰包”。
沦为犯罪工具的“资质壳”
通报显示,一些私募已彻底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一是非法集资的“白手套”,即设立大量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集资金。某股权类私募机构体内仅存1只备案基金,但设立数十个未备案有限合伙企业公开募资,不仅募资规模巨大,还向投资者保本保收益,涉及人数众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二是“卖壳”,即出借、出卖管理人资质。有多家管理规模较小的私募机构,采用出让实际控制权但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卖壳”方式,把实际控制权偷偷“卖”给不法分子(不办工商变更),法定代表人坐收“代持费”。这些被掏空的“壳”私募,最终被犯罪分子用于参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三是实控人用公司私募基金账户进行市场操纵。某证券类私募机构实控人及关联方,控制该公司在管私募基金及其他证券账户,操纵证券市场。
四是开展场外配资,把私募基金沦为“地下钱庄”。某证券类私募机构把在管的私募基金和证券账户,直接当成了非法配资的工具,借给他人炒股炒期货,并通过关联方向账户借入方收取“保证金”和“利息”。
五是私募借虚拟账户非法经营。某证券私募机构通过第三方分仓软件,在其他私募基金内部开设虚拟“子账户”。它们将账户中的股票“借”出来,要么用于日内高频交易(T+0),要么转借给他人使用。整个过程,它们与软件方、股票使用方坐地分赃。而这种未经许可、利用他人基金平台变相开展的股票借贷和中介业务,性质恶劣,涉嫌非法经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