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下午,《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发布现场举行了一场以“风险基金治理:趋势、挑战与应对”为主题的圆桌论坛。来自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领域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实施后财产接管机制的法律依据、司法审计在“合法与犯罪业务剥离”中的作用,以及备案指引3号修订对管理人变更制度的影响等核心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为行业风险治理提供了多维度的思考与启示。
一、《监督管理条例》:接管机制的法理支点
·提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出台后,第四条与第四十二条如何为基金财产接管提供“主体指定”与“资产独立”的法理基础?
来自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的张旭东博士指出,《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确立了“基金财产独立”的核心原则,赋予基金作为“独立财产单位”的法律地位,这一点在学理上与财团法人的独立性密切相通。该条的确立,意味着基金财产不因管理人主体变更而受影响,为风险处置中的资产隔离与接管提供了坚实基础。
同时,第四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当基金管理人因违法经营或存在重大风险时,监管机构可以依法指定接管主体,对基金业务实施全面接管。这不仅赋予了接管行为行政上的合法性,更提出了专业化的要求——接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基金运作的延续性与合规性。
正如张博士总结道:“基金财产的独立性,使接管人无需再逐项核查资产混同问题;而制度化的接管机制,则为风险处置的‘全面性’与‘专业性’奠定了坚实的法律根基。”
二、司法审计视角:如何界定“合法业务”与“犯罪业务”的剥离
·提问:在司法实务中,如何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角度判断“合法业务”与“犯罪业务”的独立性?
君晟力丰会计师事务所主任覃业贵指出,判断业务是否具备独立性的核心标准在于资金流向的独立性与运作模式的独立性。
在资金流向方面,审计重点在于账户是否独立、交易是否真实。若存在出借银行账户、资金混同或账实不符等情形,便说明合法与非法业务间存在交叉风险。审计过程中需核对资金来源与用途,确保交易凭证、财务记录与实际经营情况一致。
在运作模式方面,则要审查合法业务与犯罪业务在人员配置、管理流程、决策机制上的分离程度。若两者共用管理团队、审批流程或业务系统,便难以认定其独立。
覃业贵主任强调,司法审计的价值不仅在于技术性核查,更在于为司法认定提供证据支撑:“只有当资金路径与业务模式都实现真正独立,投资者通过民事途径主张权利,才有可能获得法院的认可。”
三、《备案指引第3号》修订:从“备案障碍”到“衔接通道”
·提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为何修订?新规对基金管理人变更带来了哪些实质变化?
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副主任万晓雯指出,此次修订的核心在于破解管理人变更过程中的“卡点多、落地难”困境。实践中,由于份额比例限制过严、合同条款僵化,基金在管理人更换环节往往陷入程序阻滞。
新指引对此进行了系统优化:一方面,放宽了份额比例的刚性要求,允许在尊重投资者共同意愿的前提下进行灵活调整;另一方面,引入了仲裁机制,为存量基金合同的条款调整提供了类似“生前遗嘱”的制度化安排,使管理人变更具备更高的法律确定性与可执行性。
正如万晓雯所总结的那样:“这一修订既体现了管理人意思自治的精神,也打通了司法与自律监管之间的衔接通道,为未来基金的接管与变更提供了更具弹性、可落地的制度路径。”
四、投资人“自召集”难题:模糊条款与配合困境
·提问:在实践中,投资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面临的最大障碍来自哪里?
万晓雯指出,目前投资人“自召集”的最大困境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基金合同条款的模糊性。许多基金合同虽规定了“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两种方式,但对于通讯表决的具体形式、程序要求及效力认定均缺乏明确标准,导致投资人难以准确把握合规操作路径。
二是原管理人不配合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投资人往往无法取得完整的总份额信息,份额核查难度极大,而基金业协会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亦相对谨慎,缺乏实质性裁定依据。
她建议,应推动行业建立统一、细化的制度标准,完善召集程序与份额核验机制,使投资人依法行使权利的路径更加透明、顺畅且具备可操作性。
五、刑民交叉下的制度困局:谁能突破“先罚后赔”
·提问:在刑事程序中,“先罚后赔”的财产处置顺序为何成为投资人获赔难的关键?财产接管机制是否能为此提供突破口?
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丁钰律师指出,当前“先罚后赔”的财产处置顺序,已成为投资者获赔难的核心障碍。在刑事程序中,涉案资产往往优先用于缴纳罚金与退赃,导致民事赔偿空间被极度压缩。而在暴雷基金的实际处置中,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交错并行,权责边界模糊,使得投资者维权路径愈发复杂。
她进一步分析道,“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但《监督管理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可设立“处非办”等临时机构,以行政方式介入风险处置。此举虽有助于风险控制,但在实践中易出现“行政异化”问题——部分地方机制在兼顾地方项目与经济利益时,可能弱化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针对这一困局,丁钰律师建议,一方面应鼓励投资者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一方面,主管部门需推动刑民行政三方的制度协同,建立更加清晰的财产分配与优先顺序规则。她同时指出,中基协的备案行为虽属行政许可性质,但其司法认可度正逐步提升,未来有望成为连接行政监管与民事救济的重要桥梁。
“行政争议的解决需要韧劲,而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全行业的合力。”丁钰律师的这句总结,成为论坛现场的呼应与思考。
尾声:从白皮书到行动——制度化接管的未来方向
圆桌论坛的讨论表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不仅意味着监管体系的迭代升级,更揭示了私募风险治理正在从“应急处置”迈向“制度化接管”的新时代。
从接管机制的专业化,到司法审计的证据化,再到备案制度的衔接化,行业正逐步形成一套“可预期、可执行、可问责”的风险处置框架,为后续监管实践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路径。
在这一进程中,《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不仅是对近年来基金风险处置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行业共识的凝聚与制度创新的起点。白皮书通过梳理案例、归纳机制、提出建议,为监管部门、司法机构及市场主体之间建立协同治理提供了知识支撑和行动指南。
正如论坛嘉宾所强调的:“只有当法律规则真正进入处置现场,投资者保护才不是纸上谈兵。”
从理念到制度,从研究到实践,《问题基金处置研究白皮书》正为这一转变提供方向与力量。
文 | 夏叶璐
编辑 | 麻艺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