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财立方消息】4月7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银万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
经查,银万私募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部分产品具有通道业务特征,主动管理不足,部分投资决策由他人作出。
二、委托不具备基金投资顾问资质的第三方提供投资建议。
三、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第三方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四、部分产品在大宗交易减持股票时,未根据相关规定向大宗交易实际受让方明确相关股份性质。
五、内控制度不健全,部分产品存在自买自卖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
六、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向其他公司介绍客户资源。
七、部分产品在部分交易日的投资范围不符合合同约定。
八、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程序。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银万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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