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万亿元规模的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顶层设计。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面调整优化监管理念,对私募基金行业未来一段时期监管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证监会主席吴清要求,私募基金要把《指导意见》和配套规则全面落实到展业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在理念、模式、行动上来一个大转变、大提升。
顶层部署与监管落地的双向联动,为私募行业高质量发展划定了提质增效的新赛道。国泰海通非银金融团队分析师刘欣琦认为,这对私募基金行业格局将产生深远影响,伪私募、空壳机构会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约束和退出压力,行业资源有望向头部合规机构集中,耐心资本和硬科技投资方向的机构将获得更多政策支持。
合规展业是基础
《指导意见》提出“该出的出、该进的进”。一方面,通过严监管净化行业环境,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问题将被整治,违法违规、经营异常的机构加速退出;另一方面,政策精准施策,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特别是对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依规支持,进一步畅通募投管退循环。
吴清在基金业协会会员大会上对私募基金机构提出要求,要全面对标对表《指导意见》,主动适应、积极配合监管体制机制调整,全面优化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股东、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约束,加强内部合规制度和风控指标体系建设,严格行为规范,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筑牢合规展业、廉洁自律的“防火墙”。
近年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2023年至2025年,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刘欣琦指出,《指导意见》围绕私募基金行业源头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处置、存量出清和规范发展作出系统部署,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推动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企业主体“双出清”,建立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央地协同处置机制,防范风险跨领域传导。
持续压实各方责任
私募基金行业涉及主体众多,涵盖私募机构、托管和销售、审计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涉及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多方职责,《指导意见》对私募基金协同监管和风险处置提出多项工作要求。
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要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并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指出,目前国有资金已是私募基金新募资的重要来源,在服务国家战略、助力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些措施将有效规范国有资金运用,能够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投资基金精准投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关键领域,避免资源错配和资金空转,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全链条补齐制度短板
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极端违法违规个案,业内人士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一方面是因为私募基金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各方认识、监管理念仍处于不断调整适应的过程中;另一方面也有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监管手段和力度不足、部际央地监管协作不够顺畅、市场化约束机制未有效发挥作用等原因。
随着2023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私募基金领域初步搭建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度,同时,自律规则体系也在建设过程中。总体来看,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同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的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有关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托管等重点领域仍缺乏符合发展要求的行政监管规则,存在制度短板。
《指导意见》是私募基金领域“1+N+X”制度体系中的方向性、基础性文件。据了解,证监会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化解、服务发展等“N+X”的法规制度体系。推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私募基金上位法基础;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聚焦管理人“信得过”,制定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聚焦投资者“担得起”,制定募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基金财产“看得住”,制定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合理确立托管机构的履职标准;聚焦行为“看得清”,进一步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另外,还将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
田利辉指出,《指导意见》突出完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机制,突出强化法治和市场化监督约束,突出加强央地和部际协同联动,在这一监管导向下,私募基金彻底告别粗放生长阶段,回归资本服务实体的本源,升级为科技创新的助推器和资本市场稳定的压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