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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合规生死线

大概率阳光私募 | 2025-08-21 18:02:15

  私募基金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引擎,正迎来爆发式增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5年6月,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已突破14万只,管理规模高达20.26万亿元。然而,规模狂飙的背后,刑事风险如影随形。2023年“两高”联合发布的5件私募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性判决划出从业红线,募集环节的合规疏漏,可能让私募管理人、销售团队乃至普通员工,瞬间坠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深渊。

  司法实践中,私募基金运作中的以下违规行为极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

  (一)无私募牌照+保本付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017)渝0115刑初117号 (向某、杨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裁判要点: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设立私募基金项目,通过老带新、投资人介绍、集体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承诺固定期限利息、到期还本,变相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

  (二)无证销售: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023)沪0106刑初104号 (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裁判要点:被告人朱某无相关从业资格,通过签订合作协议,以某公司副总裁名义,个人及带领团队向客户销售私募基金产品并收取佣金。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备案缺失: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020)浙0782刑初1059号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裁判要点:私募基金管理人虽已登记,但其以“基金”名义吸收资金未向协会备案,且资金未依规投资,未审核宣传对象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对象不特定)。法院认定其募集行为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牌照注销后继续募资: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020)吉0104刑初264号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裁判要点:公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注销后,未经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承诺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法院明确:私募登记备案非行政审批,不代表对管理能力或资金安全的保证。注销登记后继续公开募集资金,超出私募范畴,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登记期间未备案产品且违规募资的,同样构成犯罪。

  (五)具备资格+备案,但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2023)沪0115刑初284号 (周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裁判要点:未经批准,违反私募法规,采用线下招揽、电话推销、口口相传等公开方式,承诺固定年化收益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债权转让类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部分未备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私募基金规避刑事责任的合规核心:

  1.资质与程序完备。确保私募管理人资格有效,所发行基金依法完成备案。

  2.严守合格投资者红线。将严格甄别与确认合格投资者置于首位,是防止触及社会性和非法性的关键防线。杜绝拼单、代持等违规行为,发现拼单、代持等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置。

  3.规范推介行为与材料。在推介方式上,应严格采用非公开途径。禁止任何形式的公众传播、未设特定对象程序的讲座/通讯、公众网站广告等。在推介材料上,私募集资管理人负责制作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内容严禁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禁用“安全”、“保证”、“无风险”、“高收益”、“预期收益”等误导性措辞)、夸大宣传、节选短期业绩、不当比较等。

  4.杜绝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严格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及《暂行办法》,严禁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风险揭示必须充分、到位,由投资者书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