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利祥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委托非公司从业人员行使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管理职责,说明你公司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部分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私募基金产品风险评级不匹配;三是未妥善留存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6月8日
(责任编辑:刘静HZ010)